1【发票印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上图。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如果你们公司还有人拿来之前盖章的发票,那毫不客气的退回!
2【文字使用】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购买方和销售信息】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1)、名称: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2)、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3)、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填写注册地址。
4)、电话
税务登记的电话号码
5)、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许可证或者税务局备案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必须全部填写完整准确。若开具普通发票的,这两栏可以不填写,但是如果填写必须填写准确。
4【“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名称要和实际一致,并准确选择税收编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提醒】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1)、货物等实务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和单价栏,必须填写,并与实际业务相符合。
2)、服务或者劳务,可以不填写
6【增值税发票清单】
增值税发票的版面最多可以添加八行,超过八行时,就需要用到增值税发票清单。
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7【“税率”栏填写要求】
1)、「0%」,或者「免税」,税额显示「***」,表示销售方发生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或者免征增值税政策。
2)、「***」,三种可能,一是税额栏也显示「***」,表示对方免征增值税;二是税额栏有数,备注栏显示「差额征税」,表示对方选用了差额开票功能;三是税额栏有数,备注栏显示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属于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情形。
3)、「*」,税额栏也显示「*」,属于电信公司提供电信服务,根据总局规定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上级节点编码开票,由于「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不同,导致发票系统只能打印「*」。
4)、「不征税」。特定情形,目前一共十二类,编码为601~613。打开增值税开票系统,在“商品编码-税务编码”栏目类,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自带的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5)、小规模纳税人开票
(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2)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6)、特殊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文件虽然明确了电子发票效力、使用与开具等一系列问题,但对于税率与税额栏的填写内容等却未给予明确。一些地方也就根据发票管理规范的原则自行予以明确,其中有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对于电子发票一律在税率栏和税额栏中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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