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等。
二、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三、税前扣除:
(一)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二)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筹)办费,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四、业务招待费和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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