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支付的消费税不允许抵扣(如白酒、酒精等)或者收回后直接出售,则:如果支付的消费税允许抵扣(如烟丝、化妆品等),则: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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