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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银桥会计培训学校:代收代缴消费税会计分录
作者:临沂银桥会计培训学校 日期:2022年06月20日 来源:临沂银桥教育 浏览:
受托方收到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委托方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
如果支付的消费税不允许抵扣(如白酒、酒精等)或者收回后直接出售,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如果支付的消费税允许抵扣(如烟丝、化妆品等),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
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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